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的公告--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广场支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37: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广场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广场支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Ltd.Beijing Oriental Plaza Sub-branch;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支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广场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核准董晶鑫(Jingxin Dong)任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广场支行
ABN AMRO Bank (China) Co.,Ltd.Beijing Oriental Plaza Sub-branch

  机构编码:B0287S211000001

  许可证流水号:00071227

  批准成立日期:2007年06月27日

  业务范围:在下列范围内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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