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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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办渔〔2007〕83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第二次现场会议精神,把握水产养殖用药状况,推动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我部决定于2007年11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由我部渔业局统一组织,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检机构参与实施。本次监督抽查采取质检机构异地抽检形式(硝基呋喃代谢物检测除外),各质检机构抽检地区、抽样数量及检测药物详见附件1;硝基呋喃代谢物的检测采用集中检测方式,各相关质检机构检测区域详见附件2。

  二、时间安排

  本次抽检工作从11月10日开始实施,具体抽检时间由质检机构与相应省份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量确定。但全部产品检测工作须于11月25日之前完成。各质检机构应于11月27日前将检测结果汇总表、阳性样品检测报告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于11月30日前将汇总材料送我部渔业局。

  三、抽检对象

  本次监督抽查抽检对象包括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场、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和小型普通养殖场,抽检比例大致各占五分之一。抽检的水产品种为大宗养殖品种、出口重点品种以及当地特色品种,具体检测品种由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附件1中,甲鱼和黄鳝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和已烯雌酚,罗非鱼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和甲基睾丸酮,其余水产品种一律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和环丙沙星。检测方法见附件3。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科学、随机抽取养殖场,提高抽样代表性和覆盖面。要大力支持和配合质检机构抽样工作,确保抽样任务按时完成。每个养殖场抽样数量不得超过2个。

  (二)承担孔雀石绿等药物检测的质检机构在抽取样品时,应同时抽取检测硝基呋喃代谢物的样品并寄送至相应的质检机构。

  (三)质检机构应按照规定标准方法按时完成检测,根据标准限量对样品做出判定,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本次监督抽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请及时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联系,其他组织问题请与我部渔业局联系。

  联系方式: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朱亚平、郭云峰,联系电话:(010)64192925、  64192927;64192995(传真),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标办:孟娣、赵红萍,(010)68673936、68672898(传真),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XLS

  补充通知.doc


附件2: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抽检计划

序号 监测地区 抽检品种 数量 承担抽样和检测单位名称
1 辽宁省 鲆鱼、鲤鱼等 20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2 黑龙江省 鲤鱼、虹鳟等 10
3 大连市 鲆鱼等 10
4 山西省 鲤鱼等 10
5 北京市 虹鳟、鲤鱼等 10
6 山东省 鲆鱼等 30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 江苏省 河蟹等 30
8 青岛市 鲈鱼、鲆鱼等 20
9 河北省 鲤鱼等 15
10 宁夏区 鲤鱼、河蟹等 10
11 云南省 鲤鱼等 10
12 河南省 鲤鱼、草鱼等 15
13 浙江省 甲鱼、梭子蟹等 30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14 福建省 鳗鲡等 30
15 天津市 鲫鱼等 15
16 宁波市 大黄鱼等 15
17 上海市 对虾等 15
18 安徽省 鲤鱼等 10
19 广东省 对虾、鳜鱼、鳗鱼等 30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20 海南省 对虾、罗非鱼等 30
21 广西区 罗非鱼、对虾等 30
22 湖南省 斑点叉尾鮰等 30
23 江西省 鳗鲡等 20
24 湖北省 斑点叉尾鮰等 30 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
25 四川省 草鱼等 15
26 陕西省 鲤鱼等 15
27 贵州省 鲤鱼等 10
28 重庆市 鲤鱼等 10
29 甘肃省 鲤鱼等 5
合计 样品量 530
关于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有关水产品质检中心:
为巩固和加强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把握当前在养水产品用药状况,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成效,我部于2007年11月2日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检的通知》[农办渔(2007)83号],对29个省(区、市)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科学性、公正性、随机性,本次监督抽查采取质检机构异地抽检形式(硝基呋喃代谢物检测除外);因硝基呋喃代谢物检测所需设备和技术条件均高于其他药物的检测,仍采用集中检测方式。本次承担抽检任务的质检中心均已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所得检测结果可以做为执法依据。
二、本次抽检所需经费由两部分组成:年初已承担我部监控任务的质检中心,按原定部署10%经费用于本次监督抽查;其余检测经费和新增加的省级中心检测经费由我部另行补助。质检中心应根据抽检品种市场价格,按照每个样品200-300元的标准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支付抽样经费,再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受检基地(户)。
三、抽样时应等量抽取3份,一份用于质检中心检测,一份用于质检中心备样,另一份用于受检基地(户)备样。受检基地(户)认为不需要留备样时,可以抽检两个样品,但必须签订不留样声明,复检时使用质检中心留取的备样。
四、出现阳性样品,质检机构应进行二次确证。如个别质检中心检测指标尚未按照文件规定的检测方法通过计量认证,发现阳性样品后,质检中心应当将阳性样品备样送临近有检测参数资质的部级质检中心进行复检,并由原质检中心填写《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给受检基地(户)。
五、受检基地(户)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农业部提出书面申请。法律法规对申请复检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农业部收到复检申请后,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将指定质检机构进行复检。
六、质检中心完成检测,应认真填写《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和检测报告寄送至被抽检单位。同时,将检测结果汇总表、检测工作总结报受检地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我局市场与加工处。
七、《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检的通知》[农办渔(2007)83号]代替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和通知书,不再另行下发。其余文书格式见附件。


附件:
1.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
2.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样单
3.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
4.农业部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留样声明
5.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非凡处理报告书
6.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阳性结果通知单
7.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
8.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终止检验通知书
9.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受检单位须知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
            第  联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商标 标识 £.有 £.无
型号规格 执行标准
生产周期
产品认证情况 £.无公害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产品 £.其他
证书编号(如有)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抽样场所 £.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 £.健康养殖示范场 £.出口原料备案场 £.标准化养殖示范场 £.小型普通养殖场
受检基地(养殖户) 名 称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受检人签字:受检基地(户)负责人签字:受检单位(公章)年 月 日 抽样人签字: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注:1、本工作单由受检基地(户)协助抽样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受检人和受检基地(户)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此工作单将作为抽样单位与受检基地(户)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
3、本工作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留抽样单位,第二联留受检单位,第三联交受检基地(户)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四联交农业部。
4、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中打“√”。

附件2: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样单

一、竖式封样单



二、横式封样单





说明:
(一)本文书是用于抽样人员抽样时封存样品的文书。
(二)尺寸大小、封样单材料由抽样单位根据样品具体情况自定。
(三)封样单有横式和竖式两种,由抽样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使用,使用时必须经双方的签字认可,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有效。
(四)对于不同产品,为确保样品的真实性,抽样单位可自行采取漆封、非凡材料、拍照等其他附加的防拆封措施。









附件3: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

受检基地(户) 产品名称 抽样日期
基地(户)名称
养殖场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任务来源
抽样单位 联系电话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人员签字: 年 月 日见证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受检基地(户)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农业部,一份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份抽样单位留存。

填写说明:

(一)本文书是用于作为认定受检基地(户)拒检证据提供给任务下达部门及受检基地(户)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拒检后续处理的文书依据。
(二)由受检基地(户)寄送样品,检验机构有充分证据能够证实基地(户)更换了封样的样品,由检验机构直接认定后报组织抽查部门和受检基地(户)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需填写此表。
(三)抽样过程描述必须实事求是,文字通顺,语言精练,必须有包括抽样人员在内的2人以上共同签字。
(四)认定拒检必须是在抽样条件符合规定,抽样人员向被抽查基地(户)耐心解释抽样性质、说明被抽查基地(户)拒检后果仍达不到抽样目的的情况下,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被抽查单位拒检。
(五)“见证人员签字”是指陪同抽样的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签字,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签字。此项并非必须填写。
(六)抽样单位公章应在抽样前签章,以备抽样时提高工作效率。
(七)“受检基地(户)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可由被抽查基地(户)所在地主管部门填写意见,但原则上应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附件4: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留样声明

甲方(质检中心名称):
乙方(受检基地(户)名称:
根据农业部统一安排,甲方于  年  月  日在乙方人员陪同下在乙方(基地(户)名称)  号池(塘)抽取了   样品,样品编号为     ,用于测定水产品中药物残留,乙方承认样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按照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上述抽样地点抽取同等数量的样品,以封条封口并由双方人员签名后保存在乙方,作为乙方对甲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的复检样品。现乙方自愿放弃上述权利,并同意出现阳性样品时使用质检中心留取的样品进行复检。以上声明由陪同人员    见证。

甲  方:(盖章或签字)   乙  方:(盖章或签字)

抽样人员:          主管人员: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监证人:
日 期:


附件5: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非凡处理报告书

农业部:

我单位承担的 注①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因以下原因,请求将下列样品按非凡样品处理,不纳入此次抽查统计。
非凡处理原因:A、样品寄送途中由无利害关系第三方损坏,不能正常检验;B、样品寄送途中丢失,已有无利害关系第三方声明责任;C、样品发生非凡情况,检验无法继续进行;D、因检验原因,致使检验结果失效;E、其他原因 。
附表:样品非凡处理名单
序号 产品名称 受检基地(户)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批次 抽样日期 非凡处理原因(选择A、B、C、D、E) 备注





(抽样单位/检测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本文书是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环节中,样品发生意外情况,无法继续进行检验工作时,抽样单位/检测机构及时向农业部报告对样品进行非凡处理时使用。
(二)注①处填写此次监督抽查任务产品名称和任务批号。
(三)样品“非凡处理原因”一栏直接填写A、B、C、D、E即可,可以在备注栏中填写具体情况。
(四)在样品发生非凡情况后,抽样单位/检测机构应立即向农业部报告。



附件6: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阳性结果通知单
(编号)

受检基地(户)名称:
受农业部委托,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生产的 (产品名称) 产品进行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合格;£.阳性),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附后。
收到此通知单后,请填写回执并寄回检测机构。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农业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抄送检测机构;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检测机构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

(检测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 (编号)

£.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受检单位公章及日期)

填写说明:

(一)本文书是完成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后,通知受检单位检验阳性结果时所使用的文书。
(二)此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检测机构寄送受检基地(户);第二联由检测机构留存;第三联待受检基地(户)确认后寄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此单可以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核实查询的形式寄送待确认的受检基地(户)。
(四)规定时限自受检基地(户)收到此单之日(以书面证实为据,如邮局、快递公司等出具的收件人签收查询单、签收证实等)起计算。
(五)本通知单由检测机构发送。












附件7: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

(编号)

(复检申请单位全称) :
根据你单位对(异议产品名称)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提出的复检意见,经复检,结果如下:
£. 维持原结论
£. 变更检验结论为
理由: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复检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复检申请单位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填写说明:

(一)本文书是用于复检单位进行复检后,告知复检申请单位复检结果的文书。
(二)此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复检机构寄送复检申请单位;第二联由复检机构寄送复检申请单位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由复检机构报送农业部;第四联由复检机构留存。
3.复检机构在£.内选择复检结果后,应给出相应结论的理由。













附件8: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终止检验通知书

受检基地(户)名称 :

在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按有关规定,对你单位的 (产品名称)终止检验。
特此通知。



(检测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此文书主要用于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任务单位,在对样品进行检验过程中,不能或不必继续进行后续检验过程时,经请示组织抽查部门同意,向受检基地(户)告知终止检验时使用。
2.终止检验原因参照《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非凡处理报告书》,一般不需要告知受检基地(户)终止检验原因。
3.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终止检验时,对样品不作出检验结论。















附件9: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受检单位须知

(一)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事先不通知受检单位,样品由抽样单位持农业部文件、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在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场、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和小型普通养殖场抽取,
(二)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对拒绝抽查或拒绝送样的,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对被抽样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三)对受检基地(户)抽取的样品,需要抽样单位协助送样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完好寄送到指定单位。未按要求寄送样品的抽样单位以此次抽查不合格处理。
(四)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农业部的规定。
(五)受检基地(户)对执行此次监督抽查任务的单位、个人及有关此次抽查工作的任何意见,请及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反馈,反馈意见者应留下电话、传真、Email等联系方式。
(六)受检基地(户)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农业部提出书面申请。法律法规对申请复检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农业部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当及时通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果与初次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承检机构承担。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请查询中国农业质量标准网,http://www.caqs.gov.cn。
(八)农业部渔业局负责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组织工作,同时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负责监督抽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九)此须知须在抽样时交付被抽检单位。

农业部渔业局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渔业局,100026
联系电话:(010)64192925、64192927;
传  真:010-64192995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永定路南青塔村150号,100039
联系电话:010-68673936;
传 真:010-68672898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抽样单位或检测机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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