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赋予福建省漳州轮船有限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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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赋予福建省漳州轮船有限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商合批〔2007〕491号)


福建省外经贸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请赋予福建省漳州轮船有限公司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请示》(闽外经贸合〔2006〕8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4〕第3号令)的规定,同意福建省漳州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含海员)。

  请你厅通知公司凭此批复办理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手续,在公司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后向公司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对公司的经营资格证书进行年审;请通知公司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申请入会。

  请你厅加强对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指导下开展业务,按规定报送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文件及资料(含统计报表)。如发现公司有违规行为,应责成其改正,并向我部报告。凡涉及行政处罚的,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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