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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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发字〔2007〕107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差和会议定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心国家机关会议费治理办法〉、〈中心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治理办法〉、〈中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治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系列规定,进一步加强国家林业局机关差旅费和会议费治理,严格控制和精简会议,严厉公务接待纪律和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治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285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林业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携带证实身份的工作证和身份证,在出差地定点饭店住宿,并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入住与本人级别相对应类型的房间。
国家林业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定点住宿,既可以在定点饭店住宿,也可以在非定点饭店住宿,但都应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要主动交纳住宿费,并索取正式发票,回本单位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不得向地方和下级单位转嫁费用负担。
三、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应尽量使用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必须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
四、国家林业局原执行的财行〔2006〕313号通知中有关住宿费标准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天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天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天天150元的规定,于2007年9月30日停止执行。
五、国家林业局工作人员出差、办会不得向定点饭店提出超过协议规定服务范围内的要求。
六、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差旅费、会议费的治理,严厉财经纪律,对于本单位工作人员和会议未按照定点治理有关规定办理的,差旅费和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
监察部驻局监察局将会同局计资司对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差旅费、会议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行为将严厉查处。
七、定点饭店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目录》或登录财政部开设的“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网址为:“www.hotel.gov.cn”)进行查询。
八、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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