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35: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239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水企业已缴纳了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后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是否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问题的请示》(豫环〔2007〕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十九条规定:“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并未规定对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能否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第一个文件即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原国家环保局《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7〕111号)中具体规定:“凡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放污水的,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2003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颁布实施,其配套规章《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规定:“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没有明确对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能否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相关文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05号--关于公布2006年度首次注册、2002年度延续注册、2003年度延续注册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人员名单的公告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加快研究型大学建设增强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水利部关于水利系统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关于印发《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受理成都乘风阀门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_制造资格许可证取证申请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