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35: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75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延期申报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7〕92号)收悉。对于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因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所产生的补税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三、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延期申报则可能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并保护真正需要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的权利。

相关文章


关于印发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省际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蓉胜超微、宁波银行和高金食品上网定价发行有关安排的通知
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