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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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邮工办[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工会,集团公司直属机关工会,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总工发[2007]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大力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近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起到推动和保障作用。各级邮政工会要以此为契机,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认真学习领会全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若干意见的精神,将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与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结合起来,做到融汇贯通,互相促进。要进一步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加强对邮政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工作的指导,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效地推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各级邮政工会作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准确预报、及时预防、有效防止、正确处理劳动争议。要认真分析和掌握邮政企业劳动关系的特点,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都有通过调解结案的愿望,发挥工会组织调解处理的柔性优势,积极调解、缓解矛盾、淡化争议、减少刚性处理和争议处理的后遗症,通过有效的调解工作,使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成为过去,合作成为将来,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实现企业和职工利益的互利共赢。

  三、健全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推动工会维权机制建设。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关系到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邮政工会要依照《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赋予工会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的职责,巩固和健全现有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和劳动关系协调员作用,扩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覆盖面。在邮政公司化运营后,工会要主动与企业行政协商调整和充实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人员,修订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组织新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在岗调解人员要按照全总的要求,完成三年内普遍轮训一遍的任务。各单位要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列入工会重要工作内容,要结合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开展,不断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发展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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