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陈至立、周济、田淑兰同志在全国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收费工作交流会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汇报会上讲话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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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陈至立、周济、田淑兰同志在全国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收费工作交流会
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汇报会上讲话的通知
(教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

  6月9日至11日,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在沈阳召开了全国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收费工作交流会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汇报会。陈至立国务委员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教育部部长周济和教育部党组成员、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田淑兰在会上也作了讲话。

  会议由监察部副部长、国务院纠风办副主任屈万祥主持。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收费工作,治理城市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推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陈至立国务委员和周济、田淑兰同志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从根本上治理城市择校乱收费--陈至立国务委员在全国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收费工作交流会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

  2.坚决治理城市义务教育乱收费,努力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部部长周济在全国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收费工作交流会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

  3.田淑兰同志在全国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收费工作交流会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汇报会上的总结讲话

教育部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1:
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从根本上治理城市择校乱收费
--陈至立国务委员在全国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收费工作交流会暨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
(2007年6月9日)

  这次七部委联合召开工作交流会,交流治理城市义务教育乱收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很及时,也很有必要。刚才,周济同志就前一阶段工作做了总结,对下一步工作做了部署。辽宁省、沈阳市、上海市松江区的同志介绍了经验,讲得都很好,听了很受启发。其他省市也有不少好的经验,明天还要继续交流。这些经验很丰富,指导性、借鉴性、操作性很强。我相信这次会议一定能够开成一个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推动工作的富有成效的会议。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关键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齐抓共管、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机制。通过坚持不懈的综合治理,学校收费行为逐步规范,教育乱收费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尤其是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为根治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提供了制度保证,农村少年儿童“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现在比较突出的是,城市义务教育还存在乱收费问题,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我们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教育公平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做好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治理城市义务教育乱收费,是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保证人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教育公平是人的发展起点的公平,是重要的社会公平。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及其公益性,要求我们更加注重教育的普惠性,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的教育政策,作为制定公共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严格规范教育收费,保障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对于促进教育公平与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治理城市义务教育乱收费,是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的客观要求。教育收费不仅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学校和整个教育的形象。乱收费不仅加重了群众的经济负担,而且引起群众对教育的不满情绪,不利于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规范义务教育收费,切实减轻广大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治理城市义务教育乱收费,是坚持依法行政、贯彻执行新《义务教育法》的具体体现。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对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作出了规定。治理城市义务教育乱收费,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各级领导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法制意识的一个检验,将为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的逐步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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