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37: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度报告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于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2007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7年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于2007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在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9月3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二、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顺序。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半年度报告披露事宜。

  三、本所鼓励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如果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四、公司预计2007年上半年净利润为负或者业绩大幅变动,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07年上半年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应在2007年7月15日前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应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对2007年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7年前三季度可能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时,作为比较基数的上年同期净利润可以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以下简称“第7号规范问答”)的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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