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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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锐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发展,加速铁路政企分开,促进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名单请见附件)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7 年1 月1 日起至2010年12 月31 日免征营业税。对上述单位自2007 年1 月1日至发文之日己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二、目前尚未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经铁道部或各铁路局批准进行改制后,对其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上述服务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自其改制之日起至2010 年12月31工日免征营业税。免税企业名单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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