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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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OO七年八月八日
  东政发〔200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含垂直治理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地反映依法行政的实际状况,强化行政监督,保证政令畅通。
  第四条 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在市、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部门(以下简称考核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决策情况.(二)行政执法情况.(三)行政救济情况.(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事项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一)依法决策。1.按照法定权限和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治理措施,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2.制定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制度,保证行政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3.实行定期清理和适时评价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已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保证行政治理措施的连续性和有效性。4.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开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机关报送备案。5.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开展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二)行政执法。1.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完善执法程序,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2.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制度,规范程序,减少手续,缩短时限,方便群众.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3.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制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违法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实行罚缴分离制度,不得分配罚款指标,与单位经费、福利挂钩。4.行政事业收费,应当依法征收,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制度,不得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5.行政征收(征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征用)人合理补偿。6.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擅自作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决定。7.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做到依法、适当、有效,不得乱检查,影响行政治理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8.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公众查阅有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9.依法正确履行其他行政治理职责,不得越权行政或者不作为。(三)行政救济。1.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行政治理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必须严格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规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首长无非凡情况应当出庭应诉。4.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觉履行行政赔偿义务,严格执行生效的行政赔偿决定或者裁决。5.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投诉案件。(四)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1.领导重视,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和检查。2.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定期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3.落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4.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和治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纳入政府政务考核评价体系,并占一定分值,分值比例由本级政府确定。
  第九条 考核部门应当于每年初制定当年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计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考核部门应当结合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不同职责及工作实际,实行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实行计分制,根据考核内容确定各项分值.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二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坚持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三)检查或者抽查有关行政执法的文件、资料和执法档案.(四)组织执法专案调查.(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六)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或者举报.(七)听取行政治理相对人的意见.(八)其他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对考核优秀的行政机关,政府可以授予“依法行政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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