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1: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
(银发[2007]20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决定自2007年10月8日起在全国推广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现将《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推广工程实施计划》(见附件1、2、3)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培训和业务宣传
  加强业务制度的学习培训是正确开办通存通兑业务的基础。各银行应认真组织分支机构业务人员学习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和手续,加强对一线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制度培训,使其准确把握制度规定,熟练掌握业务流程,规范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通存通兑业务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该项业务的开通,对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行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向社会宣传,使公众了解通存通兑业务的功能特点和制度规定,引导客户办理该项业务,切实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

  二、做好业务、技术准备工作
  业务、技术准备是各银行按期开办通存通兑业务的前提条件。各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制定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组织印制通存通兑业务协议文本及有关凭证,于9月20日前摆放至辖属各营业网点;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机构(含储蓄机构、借记卡发卡机构)如需申报支付系统行名行号,应于9月20日前申报完成。各银行应根据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手续,进一步完善行内系统;尚未通过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接口验收的银行,应于8月 10日前组织完成行内系统的改造及其接口开发。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各银行业务、技术准备工作的督导检查,保障各项准备工作如期就绪。

  三、认真落实工程实施计划
  各单位应按照《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推广工程实施计划》的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认真组织工程实施,确保通存通兑业务按时开通。工程实施的主要事项及时间安排如下:
  7月3日前,发布《通存通兑加密设备配置指导意见》和《通存通兑业务MBFEPIN加密开发说明》。
  8月31日前,完成直联商业银行通存通兑业务接口验收工作。
  9月1日前,分两批完成通存通兑密押设备更换工作。
  9月19日前,完成两轮通存通兑业务模拟运行。
  10月8日,通存通兑业务在全国正式开通。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2.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3.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推广工程实施计划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防范支付风险,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个人客户通过代理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对本人或他人在开户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实时办理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理行是指根据客户委托发起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接收代理行发来的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并对客户指定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进行业务处理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账户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护照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三条 中国境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银行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有关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客户可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存折(以下简称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五条 通存通兑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代理行和开户行实时完成本行客户的账务处理;小额支付系统定时完成代理行和开户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 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并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具备开办跨行和行内通存通兑业务的功能。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通存通兑业务包括通存业务、通兑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通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资金实时存入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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