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1: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保监发〔2007〕5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DA/T36-2007,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充分认识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真遵照《规范》要求,指定专门机构,设置岗位,配备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熟悉人身保险业务和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的保密制度、归档制度、交接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查(借)阅制度、鉴定销毁制度、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以及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规范》中《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不能低于《规范》要求。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ICS 01.140.20
  A 14
  备案号:20848-2007
  DA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
  DA/T 36-2007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archive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management

  2007-06-06 发布               2007-07-01实施
  国 家 档 案 局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玲、刘娜、周纲、汪静。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业务文件归档、整理、保管、利用和过期销毁的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与利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DA/T 15-199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DA/T 22-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人身保险业务文件recordsoflifeinsurancebusiness
  指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保全、理赔及客户服务等业务处理及服务环节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声像等文件材料。

  3.2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archivesoflifeinsurance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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