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2: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2007]192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治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治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三条 本市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本市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 车船税纳税地点与申报纳税期限由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车船治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治理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治理。

  第七条 车船税的征收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则》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八条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65号文件发布,199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第一次修改,2004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46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