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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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宿业、沐浴业和美容美发业的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商务部组织制定了《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上3个卫生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住宿业卫生规范

  2.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3.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住宿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住宿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住宿场所。

  第三条 用语含义
  (一)住宿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三)储藏间,是指用于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等物品的房间。
  (四)工作车,是指用于转送及暂存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等物品的车辆。
  (五)公共用品用具,是指供给顾客使用的各种用品、用具、设备和设施总称,包括床上用品、盥洗物品、饮具、清洁工具、拖鞋等。
  (六)健康危害事故,是指住宿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
  (一)住宿场所建设宜选择在环境安静,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的区域,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住宿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五条 场所设置与布局
  (一)住宿场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烟尘应高空排放,场所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或噪声等污染源。
  (二)住宿场所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并设有员工工作间、更衣和清洁间等专间。客房不带卫生间的场所,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公用盥洗室等。
  (三)住宿场所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四)住宿场所的公共卫生间应当远离食品加工间。(五)住宿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应当提供性病、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宣传资料。

  第六条 客房
  (一)客房净高不低于2.4米,内部结构合理,日照、采光、通风、隔声良好。
  (二)客房内部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三)客房床位占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4平方米。
  (四)含有卫生间的住宿客房应设有浴盆或淋浴、抽水马桶、洗脸盆及排风装置;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明显标记的脸盆和脚盆。
  (五)客房内环境应干净、整洁,摆放的物品无灰尘,无污渍;客房空调过滤网清洁、无积尘。

  第七条 清洗消毒专间
  (一)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的独立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
  (二)清洗消毒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墙裙高度不得低于1.5米,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有机械通风装置。
  (三)饮具宜用热力法消毒。采用化学法消毒饮具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3个饮具专用清洗消毒池,并有相应的消毒剂配比容器。应配备已消毒饮具(茶杯、口杯、酒杯等)专用存放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四)配有拖鞋、脸盆、脚盆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应有拖鞋、脸盆、脚盆专用清洗消毒池及已消毒用具(拖鞋、脸盆、脚盆等)存放专区。
  (五)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置标识明示用途。

  第八条 储藏间
  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储藏间。储藏间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柜或货架,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及防鼠、防潮、防虫、防蟑螂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第九条 工作车
  (一)住宿场所宜配备工作车,其数量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二)工作车应有足够空间分别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并有明显的标识。
  (三)工作车所带垃圾袋应与洁净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洁净工具分开,清洁浴盆、脸盆、抽水马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标志明显。

  第十条 公共浴室
  公共浴室应分设男、女区域,按照设计接待人数,盥洗室每8~15人设1只淋浴喷头,淋浴室每10~25人设1只喷头。

  第十一条 公共卫生间
  (一)公共卫生间应男、女分设,便池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池等应采用易冲洗、防渗水材料制成。卫生间地面应略低于客房,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置防臭型地漏。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经营场所排水管道分设,设有有效的防臭水封。
  (二)公共卫生间应设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安装严密,纱门及纱窗易于清洁,外门能自动关闭。卫生间内应设置洗手设施,位置宜在出入口附近。
  (三)男卫生间应按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1个,女卫生间应按每10~25人设便器1个。便池宜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

  第十二条 洗衣房
  (一)住宿场所宜设专用洗衣房或采用社会化洗涤服务。洗衣房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待洗棉织品入口及洁净棉织品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通道。
  (二)洗衣房应依次分设棉织品分拣区、清洗干燥区、整烫折叠区、存放区、发放区。棉织品分拣、清洗、干燥、修补、熨平、分类、暂存、发放等工序应做到洁污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三)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第十三条 给排水设施
  住宿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如场所内供水管网与市政供水管网直接相通,场所内供水管网压力应小于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并有防止供水向市政供水管网倒流的设施。排水设施应当有防止废水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

  第十四条 通风设施
  (一)客房、卫生间、公共用房(接待室、餐厅、门厅等)及辅助用房(厨房、洗衣房、储藏间等)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异味交叉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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