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1: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环境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开展实验室环境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实验室环境监管工作的重要性。2003年SARS疫情特别是实验室SARS病毒泄露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已经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实验室环境现场检查工作是实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重要条件,也是日常环境监察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

  二、明确现场检查权限,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检查当地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市(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检查当地的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进行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三、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的安全。对三级、四级实验室的环境执法要有专人负责,执法人员要经过业务和安全培训。进入实验室的现场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要求。

  四、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确定主要检查内容。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一)实验室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1、实验室是否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实验室从事的实验活动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

相关文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附加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3号--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常志金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