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2: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7〕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2003年全国113个地区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以来,大部分试点地区将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在查处生态破坏案件、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在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执法体系、建章立制和能力建设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经考核评估,有81个试点地区被评为“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优秀单位”,其中10个试点单位确定为“全国生态环境监察示范单位”。为强化生态保护执法力度,经研究,总局决定继续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与目标

  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为指导,以加快实现历史性转变为契机,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建设活动为重点,围绕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农村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按照“立足监督、联合执法、各负其责”的原则,深入探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着力查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及违法案件,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使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生态环境质量逐步得到改善。

  二、深化试点工作的形式与任务

  深化试点工作时间为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

  (一)扩大试点范围

  1、开展区域性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选择2-3个有积极性并有一定工作基础的省级环保部门开展全省性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达到一定区域内全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目的。

  2、新增试点单位。在原有113个试点单位基础上,新增市县级试点单位100个,起到以点带面、典型引路的目的。

  (二)拓展原有试点单位的工作任务

  各试点地区要根据当地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全面开展对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包括草原、湿地、矿山、土地、水资源等)、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交通建设、旅游开发、高尔夫球场等)、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近岸海域、农村(畜禽养殖、秸秆禁烧、网箱养鱼、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等领域的生态环境监察,制订和出台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方法,探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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