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8号--关于对原产韩国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2: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2003年第3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3年第10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韩国SK Chemicals株式会社认定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申请,经审查后确定,CHDM改性共聚聚酯(CHDM modified copolyester,简称“BR切片”,税则号列39076011、39076019,产品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不属于征收反倾销税产品范围,并为此发布了2007年第52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22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BR切片时必须经海关取样化验,如果经化验确认为BR切片,则不予征收反倾销税。

相关文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及利亚办事处的批复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8号--关于对原产韩国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