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5: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7〕43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大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管理力度,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

  建立投标业务(含议标、询价,以下简称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处。本通知要求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的投标业务标准与范围是指:单笔大型商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

  (一)事前报告制度

  1、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应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

  2、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由省级分公司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

  (二)事后核查制度

  凡是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作为投标主体中标的业务以及签署的“总对总”保险协议,均由总公司于季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已承保的投标业务的情况、承保清单(见附件1、2)、签署的“总对总”保险协议复印件及相关的再保险安排情况(车险除外,下同)等有关资料,书面报告保监会,保监会视情况进行核查。

  凡是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主体中标的投标业务,由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负责在投标结束的3日内将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副本、再保险安排情况、总公司批复意见等相关资料,密封好后报当地保监局。同时,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于季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已承保的投标业务的情况,承保清单(见附件1、2)等有关资料统一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各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针对投标业务制定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加强内控管理,切实提高执行力

相关文章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1号--发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公开市场业务交易公告2007年第41号--发行2007年第五十六期央行票据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