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确定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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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确定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的通知
(农机发[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经各地推荐,我部审核,现确定北京市顺义区等100个市、县和农垦国有农场为首批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名单详见附件)。

  多年以来,在各级农机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升。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特别是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的一些生产作业环节、经济作物生产、林果业、畜禽水产养殖、农产品初加工等机械化发展还相对滞后,一些新型农机化技术推广和应用步伐相对较慢。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不同的区域建设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开展农机化综合技术试验示范,促进各类农机化技术集成配套运用,是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机械化,提高综合机械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开展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探索整体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机制,也将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新时期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积累经验。

  我部已将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纳入现代农业重点行动的实施内容。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实行部省共建、地方主抓、协同推进的建设机制。各地要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农机发[2007]3号)确定的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不断开拓创新,落实各项措施。要争取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示范区建设成为各类先进适用农机具和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基地、科技创新基地。

  我部将根据各地示范区建设工作情况,不定期开展调研和检查,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对组织实施不得力、没有成效的示范区,我部将取消其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资格。各省(区、市)农机管理局每年要对示范区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于每个年度11月30日前书面报送我部农机化管理司和相关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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