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4: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自2007年7月1日起启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样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均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规格为420 mm ×297 mm(A3)。副本为折叠式,规格为100 mm × 138 mm。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和防伪标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 年 月 日”(发照日期)。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 年 月 日”(发照日期)。

  三、民族自治地区的营业执照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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