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4: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7〕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林业局(厅)、农业、渔业、畜牧(农牧)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已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联合向社会公布,为规范其制作、使用和管理,四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在2007年年底之前启用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以提高全社会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促进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各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并管理好区徽的使用。

  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标识的电子版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下载。

  附件: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二○○七年六月八日

  附件:
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的使用,使其能够更好地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是指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2006年联合发布的“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NATURERESERVEOFCHINA)名称、图形及其组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的制作、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标识的所有权归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所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管自然保护区制作、使用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实施监督管理,凡发现违反本办法使用的,应责令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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