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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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硫磺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硫磺包括天然硫磺和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1994〕第22号)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经加工制得的硫磺是指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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