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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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2007年6月7日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考虑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制造上述余热锅炉(部件)的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要求。
  余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按该类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其中发电用余热锅炉应当按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办理使用登记、实施定期检验和运行管理。
  (三)附属水冷却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水冷却件(如平炉口、电炉盖和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等),目的是冷却设备,附带回收一些热能。这些水冷却件,虽系承压件,但纯属整体设备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单独的锅炉或压力容器,不按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二、关于一体式油田加热炉的安全管理
  对于不向外输出热能(蒸汽或导热油等介质),仅用来加热原油的一体式油田加热炉,按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一)设计要求。
  此类产品的设计按压力容器或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在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时,其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水位表、保护装置等)和燃烧控制还必须满足相关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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