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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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质电[2007]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最近,一些地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隐患突出,监管薄弱,农民缺乏必要的建设工程常识,房屋坍塌、人员伤亡等事故频发,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须高度重视。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坊村一处二层十开间砖拱联体窑洞在拆除过程中引发坍塌,导致6人死亡,19人受伤。2006年7月7日凌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黑朱庄村一栋七层居民楼发生倒塌,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2007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发生一起农民自建房屋坍塌事故,造成16人死亡,23人受伤。

  为了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一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坚持“体制机制共进、监管服务并举”的工作思路,在抓好村庄、集镇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工程质量监管的同时,重点抓好农村建房质量安全。二是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和《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精神,切实担负起村庄、集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村庄、集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巡查制度,抓好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三是要充分利用现有城市建设管理的监管资源,结合现行村庄、集镇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村庄、集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扩大监管覆盖面。

  二、强化对农村新建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逐步将村民自建房屋纳入建设管理范围,进一步强化村民新建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管。一是村民自建限额以上住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或投资30万元以上,或300平方米以上)以及加层、改扩建房屋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二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三是对于村民自建二层以下住房的建筑活动,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指导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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