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交通部关于加强突发灾害应急救助联动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3: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民政部、交通部关于加强突发灾害应急救助联动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交通厅(委)、海(水)上搜救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交通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进一步提高突发灾害应急救助的综合能力,民政部和交通部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协作,充分发挥民政救灾和交通应急保障的职能作用,建立民政部门和交通部门、海(水)上搜救部门应对突发灾害联动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联动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各地民政救灾部门和交通应急部门、海(水)上搜救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联动工作协调指挥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共同应对突发灾害工作规程,落实各项联动工作内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联席会议和工作会商等形式,及时研判灾情、分析形势、掌握需求,定期交流工作进展情况,解决联动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做好应急救助联动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强沟通,建立联动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民政救灾部门和交通应急部门、海(水)上搜救部门要根据当地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别和特点,共同研究灾害信息和救助工作信息通报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制定接报、传递和通报相关信息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实现灾害信息和救助工作信息的共享。民政救灾、交通应急、海(水)搜救部门要依托现有信息系统资源和信息处理手段,加大资源共享力度,做到互通互联,实现应急信息的快速、准确传递。
  灾害发生后,民政部门应及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相关信息通报当地交通部门和海(水)上搜救部门。交通部门和海(水)上搜救部门应及时将公路、桥梁、港站的损坏情况、沿海(内河)船舶和人员遇险情况以及应急交通保障、紧急救援措施等相关信息向民政部门通报。

  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救助工作

相关文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黄宇珊担任精算责任人的批复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
关于印发《凉山州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交通部关于加强突发灾害应急救助联动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有关问题的复函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埃及代表处的批复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