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4: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气象局令
(第16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郑国光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第三条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本办法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级别。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第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七条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相关文章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王涛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沿海开发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交通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