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中市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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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中市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7]5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治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日

晋中市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棋牌经营活动的治理,维护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棋牌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治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棋牌,包括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桥牌、扑克牌、麻将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是指从事以棋牌活动项目为内容的经营场所,包括经营棋牌活动项目的宾馆、饭店、酒店、俱乐部、茶馆、洗浴中心等场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的监督治理工作。
行业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做好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的指导、治理工作。
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建设、物价、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开办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固定的场所。棋牌活动必须利用室内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设置封闭式单间的,每个单间占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并应在房门或过道一侧使用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透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符合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和建设等部门的安全要求,通风良好、卫生设施齐全,有公共场所传染病和其他公共卫生预防保障措施,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间距不得小于五米;
(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的治理人员;
(六)治理制度规范健全,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赌、禁毒标志;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地点不得设立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
(一)党政机关、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幼儿园、青少年活动场所内以及四周200米范围内;
(二)居民住宅区(属商业用房的除外);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危险化学品仓库四周200米的范围内;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不准开设的场所。
第七条 申请开办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的审批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开办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人应当先向拟设立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并审查合格后,颁发山西省统一印制的《山西省体育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山西省体育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棋牌经营活动。
第九条 申请开办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开办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申请并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 经营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实文件;
(三)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实材料;
(四) 经营场所建筑平面图、方位图、场所实体照片和建筑物安全鉴定书或保证书;
(五) 经营场所使用设施的合格证;
(六)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七)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八) 开设的棋牌经营场所治理制度;
(九) 从业人员体育专业资格证书;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全部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现场实地考察工作,予以批准的,发给《山西省体育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应当根据其规模,配备相应取得《体育专业人员资格证》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棋牌专业技术人员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亮证、亮照营业,并接受体育、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 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
(三)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需配备两名以上(含两名)专业人员,为活动者提供技术服务;
(四) 严禁利用棋牌场所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如发现赌博等违法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 严禁酗酒和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人员进入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
(六) 营业期间,严禁堵塞锁闭安全通道和出口;
(七) 不得答应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进入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
(八) 营业时间,夏季不得超过二十四点,其它季节不得超过二十三点;零点至早晨八点不得营业。
(九) 棋牌经营场所的噪声,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十) 搞好室内外卫生,实行门前三包;
(十一) 棋牌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不得超过《体育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
(十二)棋牌场所变更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 棋牌室歇业或终止经营,应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依照《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治理条例》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 未经批准或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棋牌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买卖《体育经营许可证》的;
(三) 违反《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治理条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在60日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9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对棋牌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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