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39.5MHz)通用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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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39.5MHz)通用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办渔[2007]41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统一“全国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以下简称“通信网”)新型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技术指标,提高产品性能,发挥通信网各项功能,我部组织制订了《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39.5MHz)通用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39.5MHz)通用技术规范(试行)
(2007年4月)

目    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术 语
  4 标准试验条件
  5 技术要求
  5. 1 一般要求
  5. 2 功能要求
  5. 3 电性能要求
  5. 4 对环境的要求
  5. 5 结构工艺的一般要求
  5. 6 安全要求
  5. 7 环境实验要求
  5. 8 可靠性要求
  6.信 令
  6. 1 DSC的编码
  6. 2 纠错与检错编码
  6. 3 DSC呼叫序列的组成
  6. 4 调制方式
  6. 5 通信信道
  6. 6 工作过程
  7.实验方法
  8.质量评估规则
  9.检验规则
  10.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附录1 信道划分
  附录2 .DSC 编码表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39.5MHz)的术语、功能、性能、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规则及包装运输等。

2.引用标准


  GB/T 15844.1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 通用技术条件
  GB/T  12192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发射机测量方法
  GB/T  12193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接收机 测量方法
  GB/T 15844.4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质量评定规则
  GB/T 15842  移动通信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9410  移动通信天线通用技术规范
  SC/T  7002.2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高温
  SC/T  7002.3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低温
  SC/T  7002.5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恒定湿热
  SC/T  7002.7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盐雾
  SC/T  7002.8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正弦振动
  SC/T  7002.9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碰撞
  SC/T  7002.10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外壳防护
  SC/T  7002.12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长霉
  GB/T  14013  移动通信设备运输包装
  GB/T2260-1995国家行政区划代码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3.术语


  3.1 基站式无线电话机
  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中,作为无人值守基站固定使用的无线电话机,简称基站电台。

  3.2 基地式无线电话机
  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中,作为通信站使用的无线电话机,简称基地台。

  3.3 固定式无线电话机
  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中,供室内外用户固定使用的无线电话机,简称固定台。

  3.4 移动式无线电话机
  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中 ,供用户在行进中或随意地点停留时使用的无线电话机,简称移动台。

  3.5 渔业船用无线电话机
  安装在渔业船舶(渔船、运输船、冷冻船、渔业执法船、渔业公务船等)上,并由船上电源供电和使用船上天线的移动式无线电话机,简称船台。

  3.6 便携式无线电话机
  一种便于个人携带(手提或佩带),并由机内电源供电和使用本机自配天线的移动式无线电话机,简称便携台。

  3.7 单工无线电话机
  一种发射和接收只能交替工作的无线电话机,此时发射和接收可以工作在同一频率,也可以分别工作在不同频率,简称单工台。

  3.8 双工无线电话机
  一种发射和接收能同时工作的无线电话机,简称双工台。

  3.9 多信道值守
  在接收状态,能同时监示遇险呼叫信道和工作信道,当遇险呼叫信道上有遇险呼叫信号时就自动接收遇险信息。

  3.10 只收信道
  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能正常接收,但不能进行发射的信道。

  3.11 不可控信道
  操作者无法选择,而只有在话机根据信令要求自动选择的信道。

  3.12 特许授权用户信道
  经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部门授权的用户使用的信道。

  3.13 信令
  控制各项功能的数字命令。

  3.14 渔船识别码
  用于区别每艘渔船而规定的每搜渔船特有的数字编码。

4.标准试验条件


  4.1 大气条
  4.1.1 标准大气试验条件
  标准大气试验条件按GB 12192 第3.3.1条。
  4.1.2 标准基准条件
  标准大气基准条件按GB 12192 第3.3.2条。
  4.1.3 标准大气仲裁条件
  标准大气仲裁条件按GB 12192 第3.3.3条。

  4.2 标准试验信号
  4.2.1 最大允许频偏
  本标准规定25KHz信道间隔为±5KHz。
  4.2.2 发射机标准试验信号
  发射机标准试验信号按GB 12192第4.1.1~4.1.4条。
  4.2.3 接收机标准试验信号
  接收机标准试验信号按GB 12193第4.2~4.6条。

  4.3 标准日工作循环条
  标准日工作循环按GB 12192第3.4条。

  4.4 基本电源的标准条
  基本电源的标准条件按GB 12192第3.2条。

  4.5 标准设备端口负荷条件
  4.5.1 发射和接收其设备射频端口阻抗应为50Ω。
  4.5.2 配有连接天线端口的发射机的输出信号测量配置,按GB 12192第4.2条。
  4.5.3 配有连接天线端口的接收机与输入信号源的馈接,按GB 12193第4.1条。
  4.5.4 汇接多个射频输入信号源的匹配汇接网络,按GB 12193第4.7条。

  4.6 标准预加重和去加重条件
  4.6.1 发射预加重条件
  发射预加重条件按GB 12192第4.1.6条,本标准规定25KHz信道间隔发射预加重特性为每倍频程增加6dB(在300~3000Hz频带内)。
  4.6.2 接收去加重条件
  接收去加重条件按GB 12193第4.12条,本标准规定25kHz信道间隔接收去加重特性为每倍频程减少6dB(在300~3000Hz频带内)。

  4.7 标准静噪条
  标准静噪条件按GB 12193 第4.11条。

  4.8 有效电池寿命
  4.8.1 本标准中所用的“有效电池寿命”和“终止电压”只适用于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它们是为某种电池组用于某种无线电话机时定义的,其数值可能与电池制造厂所定义的电池终止电压和电池寿命不相同。
  4.8.2 终止电压,是指无线电话机性能降低到下列规定值之一时的电池加载电压值:
  a.发射机载波输出功率比额定值降低3dB;
  b.接收机参考灵敏度比额定值恶化6dB;
  c.载波频率容差超过规定的容许值。
  (注:终止电压不得低于电池制造厂规定的电池终止电压值)
  4.8.3 有效电池寿命,是指无线电话机以新的或充足电的无线电话机产品标准中规定配用的电池组供电,按标准日工作循环进行工作,到达终止电压的工作时间。
  (注:通常有效电池寿命的“一天”(即1d)是指按标准日工作循环工作的时间)

5.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渔业船用无线电话机的载波频率应遵守国家有关频率配置的规定:
  a.频率覆盖范围
  话机的频率覆盖范围为27.5-39.5MHz,信道间隔为25KHz。
  b.频率与信道号的对应关系
  从27.5-39.5MHz按25kHz信道间隔划分为480个信道,信道号依次为1至480。(见附录一)
  其中:221号信道(33.000MHz)为ASK调制信令信道;
  223号信道(33.050MHz)为遇险求救话音通信信道;
  225号信道(33.100MHz)为气象与海况只收信道;
  231号信道(33.250MHz)为MSK调制紧急呼叫信令信道;
  236号信道(33.375MHz)为MSK调制非紧急呼叫信令信道;
  238号信道(33.425MHz)为MSK调制非紧急呼叫信令信道。
  渔船用话机在221号信道至240号信道共20个信道,除了221号信道、223号信道、225号信道、231号信道、236号信道、238号信道外其余信道为用户不可控信道,225号信道为只收信道。
  5.1.2 调制方式
  本话机话音通信采用模拟调频制式,信道间隔25KHz;信令通信采用两种方式:第一种为兼容原信令的300BPS的ASK调制方式,第二种为1200BPS的MSK调制方式;即应符合16K0F3E-300F2D(ASK)/1K2F2D(MSK)。
  5.1.3 无线电话机音频范围规定为300~3000Hz。
  5.1.4 无线电话机的供电方式和电源标称电压应遵守如下的规定:
  a.船台必须具有外接标称24V直流电源供电接口,并标明负极接地;
  b.基站电台、基地台和固定台应采用交流市电供电方式,但须另有采用标称值24V直流电源供电接口(负极接地);
  c.便携台应采用机内电池供电方式,其电池类型和电源标称电压应在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
  d.特殊情况由供需双方商定,可容许由其他方式或其他标称电压值进行供电,并具有相应外连接口。
  5.1.5 当供电电源处于最小工作电压或最大工作电压时,无线电话机的性能降低不能超过如下的规定极限:
  a.发射机载波输出功率变化比实测值不超过3dB;
  b.接收机参考灵敏度比实测值恶化不超过6dB;
  c.载波频率容差不超过规定的容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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