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6: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及国务院新修订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丰富了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扩展了合伙人范围,对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经营及登记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深入贯彻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切实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登记管辖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可以登记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做出规定。

相关文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07年第5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终止为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应对猪肉价格上涨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紧急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