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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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依法开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自2007年6月1日起启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样式

  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均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规格为420 mm ×297 mm(A3)。副本为折叠式,规格为100 mm ×138 mm。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和防伪标记。

  二、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内容

  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 年 月 日”(发照日期)。

  新版《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 年 月 日”(发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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