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的通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6: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的通告
(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为规范保健食品的命名,确保保健食品名称的科学、准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现予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

  一、保健食品命名一般要求
  (一)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四)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
  (五)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识。

  二、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
  (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间应有文字或符号区分。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圈R,下载查看),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
  (二)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三)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五)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
  (六)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七)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

  三、品牌名的特殊要求
  (一)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注册商标,字数一般不超过6个。

相关文章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批准9.69%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的通告
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人事部等关于开展第十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查处不合格酱卤肉产品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