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管理局《南京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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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治理局《南京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治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治理局拟定的《南京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治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治理办法

(市市容治理局 2007年4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明确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环境卫生治理的职责和义务,建立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长效治理机制,创建美丽、整洁、和谐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治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治理范围,包括门前人行道。

  第四条 市市容治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主管全市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治理工作,各区市容环卫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治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完善治理措施,进行日常治理。
  市政、规划、园林、交通、水利、公安、工商、商贸、旅游、体育、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同时也是相应设施和场所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治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治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治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由物业治理企业负责相应的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未实行物业治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岸线、水闸治理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由使用或治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治理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由经营或治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由经营或治理单位负责;
  (五)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地的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由经营或治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等单位以及企事业治理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由治理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责任人不明确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市容治理局确定责任人并予告知。

  第六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和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市容环卫责任人应认真履行市容环卫治理责任。

  第七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主要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责任区内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无店外设摊,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画,无乱停车辆,无违法搭建,无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责任区内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暴露垃圾、粪便,无积水、污迹、废弃物和渣土,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生活垃圾袋装化,定时、定点收运。
  (三)责任区内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遮阳雨棚、卷帘门的安装和阳台封闭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

  第八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由责任人自行清扫治理,市容环卫责任人也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给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责任区内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清运。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区市容治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分级治理情况,组织专职执勤人员,实行日巡制度。

  第十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并接受市容环卫治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对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将予以相应通报。

  第十二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劝阻,有权提请市容环卫治理部门进行查处。
  市容环卫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对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区市容环卫行政治理部门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公民有权监督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单位和行政治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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