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0: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
当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发监督[2007]45号)


各中央企业: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从2007年开始,监事会由当年检查企业上年度情况逐步调整为监督检查当年情况,实行当期监督。为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现就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重要意义的认识。实行当期监督,提高监督时效,是监事会工作适应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更好地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中央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若干意见》的要求,适应监事会工作方式方法的转变,加大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的力度,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各中央企业要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规范文件资料传递、重要会议的通知、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程序,开放企业信息系统,负责与监事会联系的机构和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企业信息。

  三、及时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各中央企业务必高度重视《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的填报工作,由相关领导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企业财务预决算报表、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或供监事会查阅。

  四、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要人事变动、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监事会;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请示和报告同时抄送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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