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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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07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 陈云林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和强调切实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指示精神,为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两岸关系朝和平稳定方向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多次作出重要指示。1981年9月,叶剑英委员长发表谈话,提出“欢迎台湾工商界人士回祖国大陆投资,兴办各种经济事业,保证其合法权益和利润”。1995年1月,江泽民同志提出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强调要“保护台湾同胞的一切正当权益”。2005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表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千方百计照顾和维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2006年4月,胡锦涛总书记会见出席两岸经贸论坛的台湾人士时指出:“凡是关系到台湾同胞切身利益的事情都要认真对待,凡是对台湾同胞作出的承诺都要认真履行。”2006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完善台商投诉工作机制,加强台湾同胞正当权益保障工作。”在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始终摆在对台工作的重要位置上。

  (二)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这是为保护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制定的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1994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保护法》),进一步提升了保护台胞投资及其权益的法律层级。1999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依法保护台胞投资权益的措施。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再次以法律的形式宣示保障台胞权益。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台胞合法权益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为台胞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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