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0: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7]87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2006年,各地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近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了2007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点,明确要求今年底之前确保关闭4000处煤矿,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为指导和督促各地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认识。今年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确定的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关键一年。整顿关闭范围由主要是非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扩展到不符合产业政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对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保障安全生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再接再厉,坚决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向深入。

  二、认真负责地落实好各类关闭煤矿名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以下煤矿进行认定,提请关闭: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的。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以下煤矿进行认定,提请关闭:未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擅自进行“三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三、全面落实“十一五”末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各省(区、市)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围绕落实《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分省(区、市)2010年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充分利用煤矿生产能力复核所掌握的各煤矿开采条件、生产系统、技术装备、生产能力和资源储量等基本情况,按照鼓励发展先进生产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原则,把开采条件复杂、生产系统不完善、技术装备水平低、资源储量小的煤矿作为进一步实施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的重点,把到2010年的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分解到各产煤市(县、区)。各产煤市(县、区)要进一步分解到各乡、镇。对目前存在的30万吨/年及其以下的所有小煤矿,都要有明确具体的分类处理意见和实施进度安排,确保实现到2010全国保留1万处小煤矿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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