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0: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61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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