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2007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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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7年4月23日 国质检执联[2007]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建设、商务(经贸)、工商、环保、林业厅(局、委)、电监会派出机构:
  根据2007年第一次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会议精神,现将《2007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07年12月20日前向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2007年度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报告。

  附件:
2007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对照《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秩序三年(2005~2007年)规划》 (国质检执联 [2005]103号)制定的目标,大力推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全面贯彻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大力推动开展质量振兴活动。坚持从源头抓质量,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着力于行业的结构调整,着力于提高建材产品整体质量水平,保障建设施工质量要求。抓紧制定和落实建材市场建设、管理的规范、标准,形成统一的长效监管机制。按照我国建材行业发展实际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国家产业政策。确保整治工作在2007年上一个新台阶,取得更广泛、更深层次、更持久的实效。

  二、工作重点
  重点整顿建筑用钢材、人造板、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水泥、涂料、电线电缆、塑料管材等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品;具有区域性、集群性生产建筑及室内装饰材料的特点的重点区域;辐射面广、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建材专业市场;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划交界处,以及农村消费市场、建材市场秩序。要进一步加强对上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质量监测,以及对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建材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于4月20日前报送本地区拟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名单和有关情况,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重点区域、重点市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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