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关于转发《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的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0: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关于转发《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的函
(建科节函[2007]6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3号),南京市建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就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内容、时间、监督管理等做了规定。该意见操作性较强,对于规范各方主体建筑节能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具有明显作用。现将《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附件:《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建科(2007)242号)

各区、县建设局、建工局、房管局(所),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现将《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四日

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根据建设部令第 143 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55 号、第 237 号《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现就我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提出意见如下:

  一、凡我市新开工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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