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0: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证监法律字[2007]8号 2007年4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述一项或一项以上行政处罚以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听证:

  (一)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四)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五)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

  (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听证职责,组织听证。

  第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举行听证时,由主审委员与其他委员组成听证会,主审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其他委员作为听证员。主任委员到会听证的,主任委员是听证主持人。

  行政处罚委员会举行听证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第六条 听证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是否回避,由会分管领导决定。

  第七条 案件经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在作出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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