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3: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2007]7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了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并对原试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 13号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账户管理系统(二期)运行后,对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规定,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作为账户名称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以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作为账户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采取变更账户名称的方式,依据《业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中的内设机构(部门)信息、资金性质信息、项目部信息等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对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还应收回原以手工注明账户名称方式发放的开户许可证,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换发新版开户许可证。

  二、在账户管理系统(二期)运行后,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重要要素缺失的久悬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应按照《业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二期)进行备案;银行机构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应将相关银行结算账户的清单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其代为办理。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账户管理系统(二期)中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也不得将账户管理系统(二期)与外系统进行连接。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第三条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银行机构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条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银行机构可以书面报送方式、网络报送方式或磁介质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电子信息,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机构应以书面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本办法所称书面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银行机构可对待核准数据库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变更、删除和查询。
  本办法所称磁介质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导入磁介质,连同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是指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等手续时,按规定向银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书等书面资料。

  第五条 银行机构应对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采用网络报送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还应确保电子信息与书面相关资料内容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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