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行2007年凭证式(二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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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行2007年凭证式(二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7]9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现就2007年凭证式(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发行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为500亿元,其中:三年期350亿元,五年期150亿元。三年期年利率为3.66%,五年期年利率为4.08%。如发行期内遇到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三年期、五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百分点相应作同向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二)本期国债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发行,4月30日结束。投资人购买的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承销团成员承销的本期国债,从4月1日开始计息,发行期内若遇银行利率调整,按各承销团成员利率调整前后实际发行数量分段计息。
  (三)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以百元为起点并按百元的整数倍发售。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可以挂失,可以提前兑取和办理质押贷款,但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对个人发行部分实行实名制。
  (四)本期国债仍然采取由承销团成员按固定比例包销的方式发行。本期国债的包销额度,按500亿元(3年和5年期比例为7:3)和各承销团成员包销比例的乘积确定。
  (五)本期国债发行期过后,各承销机构对未售完(但已缴款入库)或持券人提前兑取部分,仍可在其承销额度内继续按面值向社会发售。发行期过后售出的本期国债,根据购买人的实际持有天数,按提前兑取的相应利率档次计算利息。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三年期本期国债最长计算到2010年4月30日止,五年期本期国债最长计算到2012年4月30日止。

  二、兑付
  (一)本期国债提前兑取时,利息按投资者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即:三年期和五年期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0.72%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2.43%计付利息;五年期本期国债持满三年不满四年按年利率3.69%计付利息,持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3.96%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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