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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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办法的通知
(厅职评字〔2007〕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现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七三月二十七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管理工作,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岗位培训并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的资格证件。

  第三条 受交通部委托,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具体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印制、分发和编码规则的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从业资格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资格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12月底前向评价中心申报次年所属各地市从业资格证用量计划(见附件1),如有特殊变动,应提前1个月通报评价中心。评价中心通知印制单位按各省上报的数量印制,并分批将证书发送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提前10天将从业资格证所需款项汇到评价中心指定账户。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从业资格证后,应进行验收核对,确保数量准确无误后签退回执。

  第六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证件分发登记制度,严格从业资格证发放、登记和领取手续。

  第七条 从业资格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由区域代码、专业代码、等级代码、变更码、年份码和流水码6个部分19位数字组成(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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