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07”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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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07”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
(农办渔[2007]28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根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渔业专业会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规范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和严厉查处非法捕捞行为的要求,我部决定在去年开展护渔执法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以规范海洋渔船管理、检查渔船安全设施和查处违法违规海洋捕捞作业为重点内容的“护渔2007”海洋渔业执法行动(下称护渔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的

  (一)通过在港口开展对渔业船舶持“三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下同)、渔船标识、安全设施等情况的执法检查,提高渔船规范化管理和安全作业水平。

  (二)通过在海上开展对无“三证”、使用禁用渔具、违反伏季休渔制度、违反双边渔业协定管理规定等非法捕捞行为的查处,维护正常渔业秩序,保障伏季休渔制度和双边渔业协定的顺利实施。

  二、组织方式

  护渔行动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统一组织领导,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区局)、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指挥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开展行动,协调解决护渔行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海区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护渔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督促本辖区各地护渔行动的开展。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护渔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重点任务和要求

  护渔行动分为港口执法检查和海上执法检查两个方面。各牵头组织单位在制定行动方案时,要加强两个方面行动的衔接。

  (一)港口执法检查要求

  1.实施单位。港口执法检查由港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港口统一执法行动。

  2.行动时间。港口执法检查重点安排在伏季休渔期间开展,各地也可根据情况在其他渔船相对集中泊港的时段开展。具体时间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安排。

  3.检查的重点内容。

  (1)渔船持“三证”、船员持证情况;

  (2)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3)渔船标识情况,包括渔船船名号、船籍港标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假冒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等情况。

  4.检查范围。辖区内的重点渔业港口,其中属国家中心渔港、一级、二级渔港的,必须纳入检查范围。

  5.检查渔船的数量。各地对44.1千瓦(60马力)以上登记在册的捕捞渔船,检查率不得低于总数的50%;对44.1千瓦以下捕捞渔船,检查率不得低于总数的30%。有条件的地区要提高检查率。检查中发现的异地渔船(船籍港不在本地的渔船)也要统一纳入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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