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2: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7]63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努力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由城市公共就业服务综合性服务场所(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场所")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组成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载体,承担着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的重要责任。近几年来,各地大力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但一些地区的公共就业服务还存在着服务效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等实际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我部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工作,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场所功能手册》(以下简称《功能手册》),作为对综合服务场所完善基本功能,进行功能延伸和拓展的范本,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手段,是落实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全面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公共就业服务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加强领导,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建专家提供指导,全面开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工作。

  二、各地要将完善综合性服务场所功能作为重点,按照《功能手册》规定的基本功能、延伸功能和拓展功能要求,组织本地区综合服务场所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达到下述基本目标:

  (一)各级综合服务场所应在2008年底前全部达到《功能手册》规定的基本服务功能要求。

  (二)新建、改建的综合服务场所应在建成时达到《功能手册》规定的基本功能要求,并根据需要实现部分的延伸功能和拓展功能。2007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或改建的综合服务场所应在2007年底前达到上述要求。

相关文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向Starlex Limited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批复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发布《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发证机构统一打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英文证书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