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3: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财发〔2007〕121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加快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商务部、财政部决定继续对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7〕32号)要求,已在商务部备案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经批准在县级(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宁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地级市、地区、师,下同)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建设和改造流通网络、发展新型流通业态的建设项目,可享受资金支持,包括建设区域性配送中心以及开办农家店,资金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

  二、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贴息:对承办企业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1年贷款利息补助。东部地区企业贴息率不超过4%,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企业贴息率不超过5%。

  (二)农家店资金补助:对承办企业在东部地区建设的每个农家店补助4000元,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6000元。以上资金主要用于农家店货架、电脑、装修、牌匾及配送车辆等硬件设施和农家店店长培训等方面投入。

  三、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办企业在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完成的配送中心及农家店建设、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在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或行政村建设项目;

  (二)承办企业依法注册,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并与所在地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三)配送中心的建设、改造项目贷款,经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或农村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承办企业与上述金融机构已签订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

  (四)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农资农家店建设标准分别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5〕543号)要求,特别是符合农家店商品配送率标准。

  四、资金拨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7〕32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商务部按照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目标核准各地建设规划。财政部按照商务部核准的各地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将2007年农家店补贴资金的60%预拨到各省级财政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包括财务和业务部门,下同)会同当地财政厅(局)(以下统称地方主管部门)制定本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拨付程序,各地制订的资金拨付程序于2007年5月30日前报商务部(财务司、市场建设司)、财政部(企业司)备案。各省级财政部门在项目未验收前不得将预拨资金向地县进行预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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