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5: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强化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总局决定,从今年起要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重要性。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是指在全国工商系统开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软件中,对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主体加注区别标识,实现对食品经营主体的计算机管理功能。做好该项工作,是强化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的重要措施,是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的客观要求,对及时准确地识别查询、统计食品经营主体,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提高监管的效能和水平将产生重要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特别标注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按期保质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二、统一标准,及时修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为做好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工作,各地工商机关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在金信工程的总体框架下,统一标准,及时修改现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主要做法是: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基本信息数据库中增加“经营类别”项,其内容包括种植养殖类、食品生产类、食品经营类、餐饮类、其它食品经营类主体、其它类六个必录单选项,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相应选择后才能完成注册、年检和验照流程。操作人员在审核时,只要经营范围中的商品有一项属于食品范畴,无论注明的是单一品种 (如米、面、肉、饮料等),还是注明“食品”大类字样,都要纳入食品类项下再选择相应细分类别。经营食品的主体同时包括多个选项的,按主要从事食品经营的类别进行识别选择。比如,某超市以销售食品为主,但同时也加工食品,应当识别选择为“食品经营类”。各地修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的工作应于今年6月底前结束,具体标准见附件。

相关文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任志强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四川斯奈克玛航空发动机维修公司出口飞机发动机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落实检查验收意见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重要批示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大力发展林业职业教育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批复(2007)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