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3: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43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税率栏填写零;
  (二)税额栏填写零;
  (三)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回收企业纳税申报时,须审核报税系统“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并按照“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须审核认证系统“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金额”是否大于或等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抵扣废旧物资金额栏数据,并按照“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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