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对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失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5: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民政部关于对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
(民函〔2007〕80号)


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民政厅(局):
  根据《参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的精神,为做好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水手优惠政策的试点工作,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申请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安置的残疾人员不存在的重复就业情况的;
  3.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5.企业具备适合残疾职工工作的设备、设施、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二)本通知所指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视力)、聋(听力)、哑(言语)、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员。

  二、审核认定
  (一)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二)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向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相关文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号--关于批准发布海关化验标准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号--修改“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的原产地标准
民政部关于对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朱勇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