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5: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13号)


   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其中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等);高等职业学校;中央党校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研机构和学校。

  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技开发机构)是指: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三、科学研究机构、学校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所列商品和科技开发机构进口《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所列商品均可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
  (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以下统称“清单”)第(一)项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其附件;
  (二)“清单”第(二)项的“实验室设备”只限于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或与仪器、仪表配套使用的小型实验室设备、装置、专用器具和器械(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除外),如超低温设备、小型超纯水设备、小型发酵设备等,但不包括中试设备(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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